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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执字第10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沂源县成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朱家波、郑术举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源县成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家波,郑术举,朱传利,朱家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执字第1096-2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成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健康路北首瑞祥建材商城四楼。法定代表人何传利,董事长。被执行人朱家波。被执行人郑术举(曾用名郑述菊)。被执行人朱传利。被执行人朱家清,沂源县实验小学教师。申请执行人沂源县成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家波、郑术举、朱传利、朱家清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沂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4)源商初字第5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沂源县成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沂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商初字第57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沂源县成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家波、郑术举、朱传利、朱家清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并自动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商初字第5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助理审判员  邢翔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