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4民初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某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4民初第57号原告丁某,女,汉族。被告李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胡志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伍利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