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424民初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某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4民初第57号原告丁某,女,汉族。被告李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胡志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伍利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