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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朱绍生与安海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绍生,安海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108号原告朱绍生,男,195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安海宾,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绍生诉被告安海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通知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晁 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燕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