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朱绍生与安海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绍生,安海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108号原告朱绍生,男,195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安海宾,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绍生诉被告安海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通知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晁 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燕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