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陈定保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定保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85号罪犯陈定保,男,195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西峡县,高中毕业,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16日作出(1998)泉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定保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陈定保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1999年11月12日作出(1999)闽刑终字第44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定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3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08年12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2011年4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2013年10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2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陈定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定保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能完成力所能及的各项任务,二○一三年八月至二○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五点四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定保系病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定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