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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陈学友诉吴岑、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友,吴岑,张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207号原告:陈学友,男,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汤志娟,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岑,女,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东,男,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友诉被告吴岑、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学友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章遵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瑞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