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刑更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蒋华犯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刑更97号罪犯蒋华,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省中江县人,捕前系中铁二局厦深铁路工程指挥部第一项目经理部常务副经理。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2011)浦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0年5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13日止),并处没收财产850000元;追缴被告人蒋华的违法所得4219039元;追缴蒋华等被告侵占公司款项1463000元及送给指挥部彭安超等人311000元;继续追缴蒋华等被告人侵占公司款项后垫付其它费用的款项。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9月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漳刑执字第180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4日至2017年8月13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蒋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对其假释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至2015年8月累计达标分16.8分,2013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另查明,罪犯蒋华已缴纳没收财产850000元,缴纳违法所得4219039元,上缴垫付其他费用155361元;蒋华等被告人共缴纳涉案款及利息共计7980000元上缴国库。还查明,经委托审前社会调查,成都市金牛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为:该犯可以纳入社区矫正。其女儿蒋雯与监狱假释帮教协议书。蒋华本人也保证假释后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缴款单据、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蒋华假释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蒋华已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其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具备监控条件,再犯罪的危险性小,可以假释。假释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月15日至2017年8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清审判员 刘红星审判员 温继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琳婷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罪犯在服刑期间��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人民法院审理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第一款所列情形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影���再犯罪的因素。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