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杨柳诉山东庆云庆顺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柳,山东庆云庆顺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191-1号原告杨柳,女,199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山东庆云庆顺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柳诉被告山东庆云庆顺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名下财产,案外人张宝松自愿提供自己所有的位于庆云县中心街西侧昊源公司段房产证号为庆国用(2003)第000021**号土地为原告提供担保。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张宝松所有的位于庆云县中心街西侧昊源公司段房产证号为庆国用(2003)第※※号土地。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1月15日至2019年1月1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