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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忠东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616号罪犯王忠东,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当阳市,大专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佛明法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忠东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王忠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2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王忠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7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忠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4次;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忠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其两罪被判五年以上,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忠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