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福州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云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云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85号原告福州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方与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铁明、赵非,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云腾,男,193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云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傅建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晓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