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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特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汪仁安与刘德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仁安,刘德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207号原告:汪仁安,男,1949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刘德松,男,1962年11月8日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负责人:李进,经理。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汪仁安与被告刘德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汪仁安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汪仁安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汪仁安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仁安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仁安撤回诉前调解申请。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