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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商初字第2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无锡市力桥贸易有限公司与无锡万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力桥贸易有限公司,无锡万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商初字第2432号原告无锡市力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梅村工业园新锡路223号。法定代表人浦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玉叶,江苏博事达(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艳梅,江苏博事达(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无锡万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水北村。原告无锡市力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桥公司)与被告无锡万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晟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力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玉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力桥公司诉称:2014年4月双方建立合作关系,由其公司向万田公司供应电镀添加剂材料,并约定月结30天。其公司于2015年4月7日交付的531KG产品计货款17523元,但万田公司至今未支付货款。其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万田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752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万田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7日,力桥公司与万田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由万田公司向力桥公司购买氨基磺酸镍,订购数量为531KG,总价为17523元,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后力桥公司已履行了送货义务,但万田公司收货后未支付货款。上述事实,有销售合同、出货单、发票、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确定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并作出判决。力桥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万田公司亦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现万田公司未予支付,力桥公司要求万田公司支付货款17523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万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反驳力桥公司的诉讼请求,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无锡万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无锡市力桥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752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元、减半收取126元,由万田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力桥公司垫付,万田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付给力桥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范晟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花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