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刑二终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王国平、刘日财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日财,王国平
案由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刑二终字第217号原公诉机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日财(曾用名刘日才),原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临时工。2003年12月5日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1月26日被假释,2010年5月20日假释期满。2014年6月24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24日被重新取保候审。2015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辩护人杨涛、闫振振,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王国平,原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二庭副庭长。2003年12月5日因犯受贿罪被昌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7年8月28日减刑释放。2014年6月25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25日被重新取保候审。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审理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国平、刘日财犯执行判决失职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作出(2014)坊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以执行判决失职罪判处被告人王国平免予刑事处罚;以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刘日财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日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振胜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日财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日财犯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14)坊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增茂审 判 员 崔德志代理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倩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