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商初字第8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宋献红与王益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献红,王益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873-1号原告宋献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国莲。被告王益龙。原告宋献红与被告王益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献红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益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献红撤回对被告王益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宋献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童霞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培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