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2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魏某甲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甲,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2914号原告魏某甲,务工。委托代理人汪根波,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某,无业。原告魏某甲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节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甲诉称,2013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过完阴历年后正月原告带被告到河南郑州原告父母经营的店铺帮忙,刚到郑州不久双方就因一点小事吵架,刚开始就算是被告做错了原告父母也是力挺被告,后来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矛盾升级,导致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由于同居不到二个月被告就怀孕了,故原告考虑到被告的身体就尽量让着被告,双方于5月28日在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怀孕期间由于郑州空气及水质不好,被告提出去其远在贵阳打工的母亲处调养,为改善夫妻感情及考虑到路途较远,原告就一路陪护。期间,原告到贵阳探视过被告一次,2013年11月9日,儿子魏某乙出生,值得一提的是从贵阳回抚州生孩子期间,原告母亲从郑州回临川照顾被告坐月子,同时陪护的还有被告的一个亲戚,坐完月子后由于原告母亲要回郑州照顾生意故就留下原告及被告亲戚照顾被告,尽管原告在此期间对被告百般照顾但被告还是隔三差五因家庭琐事找原告吵架,2014年春节期间一直吵,2014年3月过完元宵后被告又随原告来到郑州,还没到几天就跟原告妹妹妹夫吵架,一气之下,被告于2014年5月份左右离开郑州去了其母亲处旅游,直到当年7月才回来。孩子自出生满月不久后一直由原告母亲带且没有吃母乳,就算从外地回来被告也不愿意带孩子,同时被告怀疑原告与前女友有联系,在刚认识的时候原告就将前面谈过女朋友的事情告知过被告,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原告将全部QQ号及密码告诉了被告,但被告却偷偷删除原告的好友,特别是在多次吵架过程中,一旦提及离婚被告开口就要补偿,这让原告无法接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添置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综上,原、被告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未建立感情,如再维系这名存实亡的婚姻对双方都是极大的伤害,同时,鉴于孩子出生满月后就随原告及原告母亲生活,孩子也没有吃母乳,故孩子随原告生活有益于孩子成长,现原告为解除这段痛苦的婚姻,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魏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诉讼费依法承担。被告熊某提交书面答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2013年5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11月19日生育儿子魏某乙,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原告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另,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于2015年12月16日出具的疾病证明书证明:被告因精神障碍,于2015年11月27日入院,目前仍在住院治疗期间。又,2015年1月20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身份证、人口信息、结婚证、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疾病证明书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为凭。本院认为,原告再次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被告因病住院,需要原告的体贴和照顾,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魏某甲与被告熊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节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