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滕昭莲与滕照明、李英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昭莲,滕昭明,李英景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006号原告滕昭莲,女,于2016年1月15日死亡。委托代理人张谋川,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昭明,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卢文默,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志猛,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英景,男,195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唐晓佳,福建柳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昭莲与被告滕昭明、李英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滕昭莲已于2016年1月15日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黄晓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洪振坦速 录 员 杨燕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