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紫执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2015]紫执字第00225号申请人金光德与被执行人罗元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光德,罗元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紫执字第00225号申请执行人金光德,男,汉族。被执行人罗元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金光德与罗元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紫民初字第00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罗元军赔偿金光德损失费41175.8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10元。判决书生效后,金光德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元军系外地人,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股权、车辆登记信息,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金光德家庭困难,无固定收入,申请对其司法救助,经本院审委会和县委政法委决定,对申请执行人金光德司法救助20000元,下余部分申请执行人金光德自愿放弃执行,本案可以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紫民初字第00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17元予以免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全执行员 苏武榜执行员 王洪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贤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