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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贾宝良与吉林省佳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宝良,佳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579号原告贾宝良,女,49岁,汉族,个体,住双辽市。被告佳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英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宝良与被告佳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宝良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宝良撤诉起诉。本案受理费4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丽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 姚 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