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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中山市伟峰展示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港口镇光富装饰板厂、龚庆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伟峰展示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港口镇光富装饰板厂,龚庆光,傅日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462号原告:中山市伟峰展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林雪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彬,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港口镇光富装饰板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胜隆社区居民委员会木河迳东路(华伟实业有限公司临时工厂15第1卡)。负责人:龚庆光。被告:龚庆光,男,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龚伟、黄燕山,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傅日忠,男,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公民身份号码×××3052。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伟峰展示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港口镇光富装饰板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追加龚庆光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根据被告的申请追加傅日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中山市伟峰展示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伟峰展示制品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伟峰展示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6元,减半收取为2048元(原告中山市伟峰展示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伟峰展示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向娜审 判 员  梁泳诗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雷绮婷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