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3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长沙威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沙威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3财保1号申请人长沙威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白沙世纪佳园东区2幢3单元1106房。法定代表人长沙威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洪都北大道636号1501-1507室。法定代表人王炳星,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南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辰州中街118号。法定代表人江德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长沙威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刘旺、龙勇自愿以其私有的小型越野客车为申请人进行担保,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威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龙勇所有的品牌型号为“兰德酷路泽普拉多2694CC”,牌照号为“湘DC00**”的小型越野客车;查封刘旺所有的品牌型号为“梅赛德斯奔驰WDCBB86E”,牌照号为“湘A0ES**”的小型越野客车;2、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南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广君校对责任人:刘南斌打印责任人:傅广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