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四平维克斯天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诉河北永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金澳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维克斯天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河北永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金澳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3民初697号原告:四平维克斯天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海军,总经理。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沥山路***号。被告:河北永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唐山市金澳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四平维克斯天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诉河北永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金澳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北永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金澳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是:原告诉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合同签订地均在唐山市古冶区,同时2010年3月15日的合同双方已经明确约定在签订地起诉,同时按照2010年8月31日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四条交货方式和地点在古冶区,所以,合同的履行地也在唐山市古冶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被告认为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恳请法院应当将本案移交有管辖权的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被告于2010年8月31日、2010年3月15日双方签订《工业买卖合同》及《合同》,供方为四平维克斯天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需方为河北永顺实业有限公司、唐山市金澳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约定,解决合同纠纷方式:(1)友好协商解决,(2)诉讼解决。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管辖。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虽为《合同》,但合同主要内容涉及特殊产品的加工制作,具备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的批复》的有关规定,可以认定本案签订的合同是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的批复》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北永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金澳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被告河北永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金澳实业有限公司各负担1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黎鑫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