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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3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张涛,郭亮,朱伟佳,范喜雨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喜雨,朱伟佳,郭亮,张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03刑初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喜雨,出生于山东省荣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地山东省荣成崖头镇。2007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2月刑满释放。2012年6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6月18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9月2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公安机关抓获并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2015年4月15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朱伟佳,男,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2013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1月2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公安机关抓获并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2015年4月15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郭亮,男,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宾县。2015年4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公安机关抓获并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2015年4月15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涛,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2015年4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公安机关抓获并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2015年4月15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齐建检公诉刑诉〔2015〕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喜雨、朱伟佳、郭亮、张涛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慧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喜雨、朱伟佳、郭亮、张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份起,被告人范喜雨、朱伟佳、郭亮、张涛四人结成犯罪团伙在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佳木斯市等地流窜作案。其中,范喜雨、朱伟佳、郭亮负责使用拔路撬门入室进行盗窃,张涛负责在楼道内把风。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2月6日,被告人范喜雨、朱伟佳、郭亮、张涛进入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害人施x家,盗窃人民币6000元、3件貂皮大衣、黄金手镯1个、黄金长命锁1个、黄金手链1条、钻石吊坠2个、黄金项链2条、白金项链3条、假翡翠黄金项链1条。随后,进入对门401室被害人潘双凤家,盗窃人民币10000元,1件粉色貂皮大衣(价值人民币30300元)、1件黑色貂皮大衣(价值人民币12000元)、白金戒指1枚、黄金耳环1对。金银首饰被卖掉得款16730元,赃款被挥霍。2.2015年2月9日,范喜雨、朱伟佳、郭亮、张涛进入哈尔滨市南岗区电车小区被害人李xx家,盗窃白色苹果4S手机1部(价值800元)、苹果5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700元)。案发后,手机被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3.2015年3月4日,范喜雨、朱伟佳、张涛进入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新民小区被害人田xx家,盗窃人民币200元。随后,3人进入铁锋区新民西小区乐器2号楼6单元201室被害人王坤家,未盗取财物。赃款被挥霍。4.2015年3月7日,范喜雨、朱伟佳、郭亮、张涛进入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劳技小区被害人韩xx家,盗窃人民币3540元、白金手镯1个、金戒指1枚、金手链1条。金银首饰被卖掉得款人民币8000元,赃款被挥霍。5.2015年3月10日,范喜雨、朱伟佳、郭亮、张涛进入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害人刘xx家,盗窃皮羽绒服1件(价值1800元)、佛牌1枚(价值2000元)。随后,4人进入建华区文化小区4号楼1单元301室被害人马xx家,盗窃人民币3500元,赃款被挥霍,佛牌被丢弃。案发后,皮羽绒被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6.2015年3月27日,范喜雨、朱伟佳、郭亮、张涛进入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和街94号402室被害人王xx家,盗窃人民币700元、白色中兴手机1部(价值350元),赃款被挥霍。案发后,手机被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7.2015年3月31日,范喜雨、朱伟佳、郭亮、张涛进入佳木斯市向阳区光明社区佳被害人庾xx家,盗窃人民币1500元、韩币70万元(折合人民币3773元)、纪念章1枚(价值15元)。随后,4人进入向阳区被害人高xx家,盗窃人民币12400元,赃款被挥霍。8.2015年4月3日,范喜雨、朱伟佳、郭亮、张涛进入佳木斯市向阳区桥西社区被害人杨xx家,盗窃黄鹤楼香烟1条(价值150元)、大云香烟1条(价值220元)、港币100元(折合人民币79.13元)。香烟被平分,赃款被挥霍。9.2015年4月6日,范喜雨、朱伟佳、郭亮、张涛进入佳木斯市向阳区群英社区军转1号楼2单元401室被害人徐xx家,盗窃黑色单肩包1个(价值72元)。案发后,单肩包被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10.2015年4月8日,范喜雨、朱伟佳、张涛进入佳木斯市向阳区被害人陈xx,盗窃人民币2000元、小米手机1部(价值700元)、三星手机1部(价值200元),赃款被挥霍。案发后,单肩包、三星手机、小米手机被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范喜雨、朱伟佳、张涛于2015年4月9日在佳木斯市被公安机关抓获,郭x于2015年4月10日在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综上,范喜雨、朱伟佳、张涛参与盗窃10起,盗窃款物合计价值119729.13元;郭亮参与盗窃8起,盗窃款物合计价值116629.13元。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范喜雨、朱伟佳、郭亮五至八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张涛四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范喜雨、朱伟佳、郭亮、张涛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作案工具及被盗财物(均系照片),证实4被告人盗窃的财物和使用的作案工具情况。(二)书证1.扣押及返还清单,证实部分赃物被扣押已返还被害人。2.户籍证明,证实郭亮、张涛个人情况。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3)外少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服刑证明,证实范喜雨、朱伟佳系累犯。4.情况说明,证实赃物返还情况和部分赃物无法鉴定情况。5.会员消费明细报表,证实被盗貂皮大衣价格情况。6.银行外汇牌价,证实被盗时外币牌价情况。(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范喜雨、朱伟佳、郭亮、张涛的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xx、刘xx、马xx、田xx、王x、高xx、庾xx、徐xx、陈x、杨xx、施x、潘xx、王xx、李xx的陈述,证实家里财物被盗过程。(五)鉴定结论齐齐哈尔市价格认证中心齐价鉴(刑)字[2015]158、249、233、23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物品价值。(六)证人证言1.证人施努的证言,证实其姐姐施琦被盗情况。2.证人刘佳的证言,证实其父亲刘树海被盗的佛牌价格情况。3.证人王以荣的证言,证实家里被盗情况。(七)辨认笔录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范喜雨、朱伟佳能准确辨认出作案地点和赃物情况。(八)视听资料视听资料,证实4被告人供述情况。(九)其他证据抓获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范喜雨、朱伟佳、郭亮、张涛到案情况。上列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喜雨、朱伟佳、郭亮、张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范喜雨、朱伟佳、郭亮、张涛犯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范喜雨、朱伟佳、郭亮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张涛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对张涛从轻处罚;范喜雨系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4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喜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22年4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朱伟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21年3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郭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张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五、对被告人范喜雨、朱伟佳、郭亮、张涛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石 岩人民陪审员  王淑华人民陪审员  张文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闻家宝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处理过的文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