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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1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郭胜梅与王志国、李培梅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胜梅,王志国,李培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1财保3号申请人郭胜梅,女,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志国,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培梅(系王志国妻子),女,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郭胜梅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志国、李培梅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郭胜梅提供其自有轩逸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鄂C)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胜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志国、李培梅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二、扣押申请人郭胜梅自有的轩逸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鄂C)。申请人郭胜梅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