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298号原告王某,女,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张某,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敏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馨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