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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5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244号原告郑某某,男,1985年3月25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颜某某,女,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郑某某以欲与被告颜某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小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