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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荷法执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郭中和与郭亮、赵太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中和,郭亮,赵太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执字第1211号申请执行人郭中和,男,汉族,1968年9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郭亮,男,汉族,1986年10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太义,男,汉族,1954年2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郭中和与被执行人郭亮、赵太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郭中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郭亮、赵太义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辉审判员 曾雪梅审判员 余世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笔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