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2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永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02刑初11号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永胜(别名刘三娃),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9月12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0年12月5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3月14日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02年10月15日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10月13日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8月2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9月17日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公诉刑诉(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永胜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冬青、代理检察员李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永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6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刘永胜窜至焦作市解放区北环路化三桥东边路北处,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棕色菩瑞圣牌电动车(价值2364元)盗走。案发后赃物未追回赃款已挥霍。2、2015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24时许,被告人刘永胜窜至焦作市西环路与建设路交叉口电建家属院35号楼1单元楼道内,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绿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800元)盗走。案发后赃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3、2015年8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刘永胜窜至焦作市解放区陶瓷路新美公司楼2单元5楼楼下,将被害人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建设牌助力车(价值700元)盗走。案发后赃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永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永胜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刘永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永胜当庭供认不讳;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孙某某、王某某、程某某的陈述所证实被害人被盗的时间、地点、被盗物品特征等情节相一致。并有证人马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被盗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视听资料、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判决书、服刑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永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总计38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永胜因第三起犯罪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一、二起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永胜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涉案部分赃物已经追回退还被害人,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刘永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永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责令被告人刘永胜退还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236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党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