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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农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05刑初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农某,男,汉族,原系柳州市瑞中钢材储运有限公司开平厂员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6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9月21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1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北检公刑诉(2015)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农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尤海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高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农某违反柳州市瑞中钢材储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内生产或者裁剪生效的钢材边角料不准带离公司”的规定,先后三次私自将柳州市瑞中钢材储运有限公司开平厂的废料钢板卖给废旧回收店的老板唐某甲,获赃款人民币500元,已挥霍。2015年5月10日,公安机关在唐某甲的废旧回收店查获上述被盗废料钢板1.1462吨。经估价鉴定,上述查获的被盗废料钢板价值人民币2131.93元。破案后,查获的被盗废料钢板已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给被害单位柳州市瑞中钢材储运有限公司。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农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农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农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员工姚某的报案陈述材料,证人李某、唐某甲、唐某乙、玉某、莫某、林某、兰某的证言,相关的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赃物照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柳州市瑞中钢材储运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被告人农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农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龙玉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健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