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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官民初字第0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甄昊与张同华、陈长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昊,张同华,陈长里,袁增凤,杨传华,郑显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0554号原告甄昊,居民。被告张同华,个体户。被告陈长里,个体户。被告袁增凤,个体户。被告杨传华,个体户。被告郑显达,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昊诉被告张同华、陈长里、袁增凤、杨传华、郑显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甄昊于2016年1月15日书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甄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甄昊负担。审 判 长  李 振代理审判员  孔令梅人民陪审员  陈克联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雯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