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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王淑侠与席志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侠,席志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61号原告:王淑侠,女,1975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席志方,男,1964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侠诉被告席志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淑侠负担。审判员  王连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菲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