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王淑侠与席志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侠,席志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61号原告:王淑侠,女,1975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席志方,男,1964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侠诉被告席志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淑侠负担。审判员 王连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菲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