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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蓬辛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赵忠诚与蓬莱市村里集镇大赵家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忠诚,蓬莱市村里集镇大赵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蓬辛民初字第429号原告赵忠诚,男195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委托代理人梁凤英。委托代理人刘沿甫。被告蓬莱市村里集镇大赵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吉江,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葛明芝。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忠诚与被告蓬莱市村里集镇大赵家村村民委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忠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文进人民陪审员  范吉伟人民陪审员  李永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爱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