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1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刘正华与民勤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服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0621行初字第1号原告刘正华,男,汉族,民勤县人,农民。被告民勤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韩万钟,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华诉被告民勤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服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刘正华已按所诉的民城管(2015)罚决字【55】号处罚决定全部履行完毕,本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原告刘正华本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正华负担。审 判 长 石逢祥审 判 员 邱进福人民陪审员 曾令禄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