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马民初字第0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路永山与郝俊伟、李拴清、张海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永山,郝俊伟,李拴清,张海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马民初字第0432号原告路永山,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明芳,山西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俊伟,男,汉族。被告李拴清,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彭华,山西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云,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申青平,山西中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永山诉被告郝俊伟、李拴清、张海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位于长治市长钢西街858幢2单元4层4-7号房屋是本案的争议房屋,同时也是(2015)郊马民初字第0320号离婚纠纷一案的争议房屋之一。由于(2015)郊马民初字第0320号案件的被告张海云已经对该案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案需以(2015)郊马民初字第0320号案件的二审结果为依据,而该案件的二审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郭涵墨人民陪审员 吴莹钰人民陪审员 宋献堂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莎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