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5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5793号原告赵某某,女,1976年4月出生,住合肥市。被告俞某,男,汉族,1974年9月出生,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方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林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