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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5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何永胜与凌均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胜,凌均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5033号原告何永胜。被告凌均保。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永胜与被告凌均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永胜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永胜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退付原告300元。审 判 长  牛毅虎审 判 员  史红梅代理审判员  徐向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