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1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与李盼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李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财保7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住所地望奎县。负责人刘秀,职务行长。被申请人李盼,女,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被申请人李盼与李金平、关明玉、吴英芹、李长海、吴殿华于2014年1月11日组成联保小组在申请人处各申请贷款40000元,现已逾期。现申请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盼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的存款57560.24元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并已提供现金57560.24元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盼所有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的存款57560.24元予以冻结。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查封的效力灭失。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安国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