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商初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王振东与杨甲伟、徐彦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东,杨甲伟,徐彦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2081号原告王振东,男,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南方,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甲伟,男,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徐彦虎,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王振东与被告杨甲伟、徐彦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振东委托代理人南方、被告杨甲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彦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振东诉称:原告经营印刷品多年,与被告杨甲伟系业务关系。2012年1月,原告给被告供应印刷品,被告因资金紧张,无力支付货款,为原告写下欠据一张,共欠印刷费52000元,徐彦虎为此欠款承担担保责任。2014年1月28日,徐彦虎偿还20000元,剩余32000元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杨甲伟偿还货款32000元及利息,被告徐彦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甲伟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因经营亏损未偿还所欠货款。被告徐彦虎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原告对其主张提交杨甲伟出具的欠条一张。经审核以上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事实确认如下:2012年1月,原、被告发生业务关系,原告给被告供应印刷品,2012年1月16日,被告杨甲伟给被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现金伍万贰仟元整(¥52000)”,被告徐彦虎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写“担保人:徐彦虎”。2014年1月28日,被告徐彦虎偿还原告20000元。剩余货款32000元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杨甲伟欠原告货款32000元,该笔欠款由被告徐彦虎作担保,被告杨甲伟予以认可且有杨甲伟、徐彦虎出具的欠条在卷予以证实,被告徐彦虎在本院向其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本院对杨甲伟欠原告货款32000元且由被告徐彦虎提供担保的事实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杨甲伟偿还货款32000元,及要求被告徐彦虎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诉求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杨甲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振东货款32000元。二、被告徐彦虎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王振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杨甲伟、徐彦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晓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