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瓜民二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汤仁义与付凯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仁义,付凯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瓜民二初字第795号原告汤仁义,男,生于1965年9月11日。被告付凯各,男,生于1968年7月25日。(缺席)原告汤仁义与被告付凯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崔永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仁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凯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仁义诉称,2014年10月30日被告从我处赊购价值9000元的家具,被告给我出具欠条一张,同时约定逾期不付清欠款,将按欠款的3%赔偿我的损失。到期后经我催要,被告一直推诿不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我家具款9000元及违约金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付凯各缺席。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0日被告从原告处赊购价值9000元的家具,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同时约定逾期不付清欠款,将按欠款的3%赔偿原告的损失。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履行给付义务,酿成纠纷。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家具款9000元及违约金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事实有原告汤仁义提供的欠条原件一份及原告的陈述所证实。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付凯各欠原告汤仁义家具款9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按双方约定履行给付义务,酿成纠纷,应承担民事过错责任。原告汤仁义要求被告付凯各承担违约金1000元的诉请,因双方有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付凯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行使当庭答辩的权力,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利,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规范民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付凯各给付原告汤仁义家具款9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二、被告付凯各给付原告汤仁义未按约定给付家具款的违约金1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付凯各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崔永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