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张万财、贾海生与黄长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财,贾海生,黄长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13号申请执行人:张万财,男,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贾海生,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黄长清,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法定代表人:任建国。本院在执行张万财、贾海生与黄长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116960.23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茌民一初字第280、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