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81民初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元爱与陈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爱,陈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81民初00043号原告:李元爱,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务工。委托代理人:倪萍(李元爱妻子)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务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陈涛,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务工。委托代理人:杨梅,湖北永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元爱诉被告陈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元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李元爱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574元,由原告李元爱负担。审 判 长 陈光林审 判 员 李晓勤人民陪审员 胡雪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