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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民一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周新君诉被告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军,张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梨民一初字第598号原告周新军,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张强,女,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原告周新君诉被告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10月15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新君,被告张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新君诉称:2014年12月17日,周新君驾驶吉C5T7**号车辆,从西向东行驶至梨树镇西平安七社路口时车辆侧滑驶入左侧,与相对方向张强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两车损坏。经梨树县交警大队认定:周新君负事故主要责任,张强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梨树县物价局鉴定车损为5420元,鉴定费200元,合计5620元,请求判令被告张强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剩余部分按比例承担17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张强辩称:我对梨树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书有异议,这起事故是雪天路滑,周新君的车从右侧跑到左侧把我撞了,我车都停下了,我不应承担责任。审理查明:周新君驾驶吉C5T7**号车辆,从西向东行驶至梨树镇西平安七社路口时车辆侧滑驶入左侧,与相对方向张强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两车损坏。经梨树县交警大队认定:周新君负事故主要责任,张强负事故次要责任。周新君的车辆经梨树县物价局鉴定车损为5420元,鉴定费200元,合计5620元。被告张强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原告周新君请求被告张强按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周新君提交证据如下:1、梨树县交警队的责任认定;证明周新君负事故主要责任,张强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张强称不应承担法律责任。2、梨树县价格鉴定结论书两张、鉴定费收据200元;证明车损合计是5420元。证明车损进行了鉴定及鉴定发生的费用。被告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时,原被告为证明各自的主张,分别宣读了有关书证,本案诉讼争议的焦点为:1、张强在交强险范围内应如何赔偿原告的损失?2、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应否支持?本院认为:本起事故原告周新君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张强承担次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张强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其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强应赔偿原告周新君的车辆损失2000元,超出交强险范围外的车辆损失部分为3562元及鉴定费200元,合计3762元,被告张强按30%比例即1128.60元。原告周新君不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强赔偿原告周新君车辆损失人民币3128.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周新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艳江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人民陪审员  沈国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亚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