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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牙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齐志宇与高磊、周怀天健康权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牙执字第471号关于齐志宇诉高磊、周怀天健康权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牙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磊、周怀天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齐志宇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高磊、周怀天支付纠纷款26472元,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齐志宇收到(2015)牙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纠纷款26472元,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5)牙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齐志宇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牙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