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牙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齐志宇与高磊、周怀天健康权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牙执字第471号关于齐志宇诉高磊、周怀天健康权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牙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磊、周怀天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齐志宇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高磊、周怀天支付纠纷款26472元,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齐志宇收到(2015)牙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纠纷款26472元,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5)牙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齐志宇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牙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