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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执字第1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房某与梁山某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保华,梁山陆运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梁执字第1894号申请执行人:房保华。被执行人:梁山陆运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守新,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房保华与被执行人梁某甲运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潘守新自动履行了(2015)梁某乙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房保华与被执行人梁山陆运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海啸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庆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