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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管商初字第1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张永军与刘文强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军,刘文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管商初字第164-5号原告张永军,居民。被告刘文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军与被告刘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军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对被告刘文强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文强在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支行账户916070700010100732692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1月15日至2017年1月14日)。需要续行冻结的,原告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冻结的效力消灭;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宝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瑞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