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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四商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周凤江与孙超敏、张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凤江,孙超敏、张春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四商初字第778号原告周凤江,男,195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孙超敏、张春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凤江与被告孙超敏、张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凤江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超敏、张春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凤江撤回对被告孙超敏、张春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艾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