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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庆与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张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548号原告:张庆被告:张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明晶审 判 员  李志成代理审判员  刘 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