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庆与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张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548号原告:张庆被告:张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明晶审 判 员 李志成代理审判员 刘 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