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执他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顺继与铜陵迎客酒业有限公司、王明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顺继,铜陵迎客酒业有限公司,王明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他字第00119号申请执行人:张顺继,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铜陵迎客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崔钥锋,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明奎,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二初字第006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铜陵迎客酒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