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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2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王行玲与常声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行玲,常声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2569号原告:王行玲,女,汉族。法定代理人:王思华(王行玲的父亲)。委托代理人:赵世明,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声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湖南路699号负责人:俞能德,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薛辉,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行玲诉被告常声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王行玲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常声祥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王行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行玲撤回对常声祥的起诉。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