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栾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046号原告:栾某某,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赵某某,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栾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栾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光大代理审判员 强 卉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