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金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X诉河南XXXX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金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王X,女,汉族。被执行人河南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X。王X诉河南XX**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金民小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XX**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X于2015年12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XX市XX区XX路东、XX北路南X幢X单元X层X号(合同号:XXXXXX)房屋产权证办理至申请执行人王X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金执字第263号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王X诉河南XX**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金民小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XX**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将位于XX市XX区XX路东、XX北路南X幢X单元X层X号(合同号:XXXXXX)房屋产权证办理至申请执行人王X名下。。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一六年一月十五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6)金执字第263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各一份受送达人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送达地点同上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张春尧送达人张春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