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华民初字第0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李雪梅与陈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梅,陈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华民初字第0770号原告李雪梅,农民。被告陈真,农民,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梅诉被告陈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雪梅负担。审判员 史宝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